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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医科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
  • 作者:学校文件 来源: 学校文件 发表时间: 2023-09-1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着力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及教育部《关于完善高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意见》《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医科大学在岗的教职员工。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界定

    第三条 高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于律已,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

    根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以及传播宗教的言行;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在科研工作中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推免、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整、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未按要求履行导师职责,对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造成不良影响;

    (十二)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举报、受理、调查

    第四条 广西医科大学教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受理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调查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有关举报受理工作。第五条 举报原则上应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举报人本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写明被举报人师德失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基本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接到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人。党委教师工作部可以不受理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如下举报:

    (一)与教师职业道德无关的;

    (二)未提供书面材料的;

    (三)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

    (四)已进行调查并有明确结论又重复举报的。

    第七条 针对需要进行调查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委员会成立专门调查组开展调查。调查组由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委员会成员、党委教师工作部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调查工作一般在 60日内完成,对特别复杂的事件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限。

    第八条 调查组成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亲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事件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件公正处理的。

    第九条 调查过程中,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均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全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其他知情人、调查人和记录人应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第十条 调查组在调查结束后 15 日内应提交正式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概括举报材料涉及的师德失范行为要点、调查经过主要事实、主要证据等,并附调查的完整记录材料和其他证明材料。调查报告经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后提交到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十一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核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在 15日内召开委员会会议,审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上报学校党委审议。

    第四章 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学校教师出现违法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

    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可视情况给予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处理;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在相应处理或处分决定作出前,涉嫌违反师德行为的教师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岗位聘任、职称(职务)晋升、学习培训、评奖评优、各类人才推选、教学及科研项目申报、导师遴选、干部选任等原则上按既定流程进行,处理或处分结果作出后,按处理或处分结果执行。如有必要,在处理或处分决定作出前,委员会对涉嫌违反师德行为的教师保留临时作出处理的权利。

    第十四条 招聘人员或引进人才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不得录用和引进。以广西医科大学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校外研究生导师、访问学者、特聘教授及进修教师等人员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学校与其解除聘任关系或取消校内相应资格,并将事件认定情况通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进行处

    第十五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将处理决定及时送达被举报人、举报人和相关单位,并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和师德档案。处理决定可视其情节及影响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

    第五章 复核和申诉

    第十六条 受到处理的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向党委教师工作部申请复核。党委教师工作部在接到复核申请后 30日内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作出复核决定。事情情节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

    第十七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章 处理的解除

    第十八条 教师受处理期满,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自然解除处理,但规定不得解除处理的除外。

    第十九条 对作出的开除处分或解聘处理,不得解除,但经法定程序且以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撤销开除或者解聘处理的除外。

    第七章 问责

    第二十条 师德师风建设实行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坚持权责

    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二级党组织负责人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二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作出检讨,由学校党委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小学、附属幼儿园师德失范情况的处理,参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有关文件,结合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